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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公告

平地税告字[97]6号

颁布时间:1997-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广大公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取得应税收入,都应按时申报缴纳俱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近年来,我县税务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工作,同时也完善了有关征管制度,涌现了一大批自觉申报纳税的公民和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由于个个收入交隐蔽,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给我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很大的阻力。为严肃税法,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水平,啬地方财政收入,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我县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希认真执行。

  一、确定4月11日为我县公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日。凡在97年3月(含)以前,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申报纳税的,都应在4月11日以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凡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机关、中业单位及其他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团体均应认真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执行或没有认真执行找扣代缴工作的,其单位主管领导应督促财务部门于4月1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补缴入库。

  三、个个所得税纳税人或代扣代缴单位不按以上公告规定执行的,我县税务稽查大队及所属各中队将于4月1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毯式清查,发现应扣未扣或应缴未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单位设立违章偷税爆光台予以公开曝光。

  三、对以上公告有不明确之处可请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及平阳县税务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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