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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6]45号

颁布时间:1996-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总局通知,请各地将1-10月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情况(含税务机关代开部分)在11月24日前录入交叉稽核系统,并上报总局。为尽快做好我区增值税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工作,对各地提出以下要求:

  1、请各地信息中心务必在11月2日前将交叉稽核系统调试安装完毕。

  2、各地、州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部门在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1-10月份企业开具、取得的所有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含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废票)及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情况录入该系统,并按时通过网络报国家税务总局。

  3、此项工作今后应按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和区局《增值税防伪税控操作规程》的要求,在每月24日前将上月经认证后的增值税百万元专用发票内容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将本地区使用和取得的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的数量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4、对网络尚未开通的五个地区(和田、喀什、克州、塔城、阿勒泰)的数据采集工作暂由区局负责录入发送:请上述五地区务必于11月20日前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进、销项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清单寄到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11月30日前上述五地区必须建立起局域网,从12月份起用软盘向总局报送交叉稽核信息。

  联系电话:北京长城公司朱毅010-62355052区局计划处王军亮0991-2826334流转税处吴绩敏0991-282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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