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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准同意对自治区烟草公司向所属基层单位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6]48号

颁布时间:1996-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接自治区烟草公司申请向所属基层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函。根据国税发[1995]188号文件精神,经区局研究,同意自治区烟草公司1996年度可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400万元。年度终了后,由自治区烟草公司将管理费实际支出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1:一九九五年管理费分摊表

  乌鲁木齐烟草分公司       l 60万元吐鲁番烟草分公司      60万元(其中:库尔勒烟草分公司)   36万元哈密烟草分公司        25万元新疆卷烟厂          90万元玛纳斯县烟草公司      2万元金叶宾馆          1万元石河子烟草分公司      9万元合计            347万元

  附件2:一九九六年管理费分摊表

  新疆卷烟厂          95万元乌鲁木齐烟草分公司      169万元库尔勒烟草分公司      45万元哈密烟草分公司        26万元吐鲁番烟草分公司      25万元兵团烟草分公司        15万元伊犁烟草分公司        11万元石河子烟草分公司      l0万元玛纳斯县烟草公司      3万元金叶宾馆          1万元合计            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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