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6]48号
颁布时间:1996-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接自治区烟草公司申请向所属基层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函。根据国税发[1995]188号文件精神,经区局研究,同意自治区烟草公司1996年度可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400万元。年度终了后,由自治区烟草公司将管理费实际支出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1:一九九五年管理费分摊表
乌鲁木齐烟草分公司 l 60万元吐鲁番烟草分公司 60万元(其中:库尔勒烟草分公司) 36万元哈密烟草分公司 25万元新疆卷烟厂 90万元玛纳斯县烟草公司 2万元金叶宾馆 1万元石河子烟草分公司 9万元合计 347万元
附件2:一九九六年管理费分摊表
新疆卷烟厂 95万元乌鲁木齐烟草分公司 169万元库尔勒烟草分公司 45万元哈密烟草分公司 26万元吐鲁番烟草分公司 25万元兵团烟草分公司 15万元伊犁烟草分公司 11万元石河子烟草分公司 l0万元玛纳斯县烟草公司 3万元金叶宾馆 1万元合计 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