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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冀国资字[ 2005] 608号

颁布时间:2005-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局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 2005] 570号),现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 2005] 7号)和《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 2005] 570号)中的相关要求。

  二、对从事审计项目的人员要求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实施的业务量,选派经验丰富的执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以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审计工作。

  审计小组人员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审计小组项目经理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2、审计小组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助理人员人数应当与被审计企业的规模和实际工作量相符;

  3、审计助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大学专科会计学专业毕业三年以上(含三年);会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通过两门以上(含两门)。

  审计小组项目经理应参与审计项目实施的始终,以确保对审计实施过程的及时掌握和控制。

  三、对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以及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意见书,并对调整事项进行说明。

  承担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的过程中,要对实际纳入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的子企业与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情况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同时要对事业单位、基建单位、金融子企业报表项目转换的规范性,以及境外子企业会计制度差异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复核,以提高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必须由审计小组项目经理、会计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四、对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的时间要求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工作量,确保及时完成审计任务。凡由于审计原因有可能导致决算上报时间延后或无法上报的,应及时与省政府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沟通,否则,将视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谈话、警示、业务限制等方式进行处理。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12月31日前将事务所基本情况与审计计划备案表、审计人员情况备案表(见附表)报至省政府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我委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与备案情况有严重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将视情况采取谈话、警示、业务限制等方式进行处理。

  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与被审计企业、省政府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和派驻企业监事会进行沟通,对沟通未取得一致的审计意见,应提交《审计情况说明书》,具体说明沟通事项、沟通过程及沟通结果。

  附: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与审计计划备案表;

  2、审计人员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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