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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177号

颁布时间:2005-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规范新办福利企业审核报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福利企业采取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一项解决残疾人就业,保持社会和谐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既要认真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又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福利企业管理,防止假冒福利企业偷骗国家税款。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新办福利企业进行审核、检查、报批。

  在审核过程中敷衍塞责、懈怠渎职、弄虚作假的,省局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二、新办福利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县(区、市)国税局后,税政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要联合选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一)主办单位出资情况;

  (二)生产设备情况,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与选用的残疾人人数、残疾状况是否配套;

  (三)逐一实际核对残疾人姓名、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等基本情况,核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四)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五)财务核算情况。

  三、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出具核查报告,分别上报税政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税政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签署意见,上报主管税政工作的局长。

  四、主管税政工作的局长审查无误后,在《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和姓名,并加盖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公章,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残疾职工名册、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局。

  五、新办福利企业上报的《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内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漏项。对项目填写不全及附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省局将不予审批。

  六、新办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名册》所列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一律使用微机打印,便于残疾人信息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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