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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5]96号

颁布时间:2005-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对现存未使用的《证明单》要做好登记、就地剪角作废,连同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相关资料,一并由税政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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