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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66号

颁布时间:2006-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合法公正,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能否依法行政,也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护。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习惯做法,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避免各种违法违规“红头文件”的出台。

  二、加强学习,提高水平

  《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学习培训,使有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业务部门多、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破除封闭化和神秘感,牢固树立立法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增强规范性和操作性。

  四、清章理制,规范执法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对本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合法合理的要执行到位。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要抓紧进行修订或废止,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税收执法依据合法有效,公开透明。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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