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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在贯彻落实省上收费政策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市物字[2005]23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82次)精神及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借读费问题。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借读或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关于代办费问题。我省全面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可收取的代办费项目有: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三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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