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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76号

颁布时间:2006-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据反映,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的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能否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尚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未享受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上述减税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本人身份证;

  (三)产权人为其本人或产权人为其家属并且本人为产权共有人的《房产证》;

  (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五)承租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可只提供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经办人员审验上述材料原件后退还纳税人,并将复印件留存。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在纳税人《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并登记在案。纳税人《再就业优惠证》不得重复使用。纳税人有多种应税项目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

  四、纳税人除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外,承租人发生变化的,还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变更后的上述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资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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