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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处理意见

冀地税函[2005]114号

颁布时间:200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冀地税函[2005]114号

省政府办公厅:

  5月27日上午省政府“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专题协调会”后,对列举我局的两项收费项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第154号)规定:“税务登记证(不分经济类型)每证收费50元,包括镜框、正本、副本以及公告、宣传、损耗、保管等费用。”

  税务登记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一次收费三年有效,对企业来讲负担较轻,应继续保留。但为落实省政府减负精神,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我们将在有条件的市推行地税、国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即只发一套正、副本。由此,可为纳税人减少一半的登记费用。

  二、普通发票工本费。此项收费属于纳税人购领发票的工本费用,是发票印制企业的正常成本开支及合理利润,因此,我们意见仍维持现状。但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发票印制企业加强核算管理,以降低成本,进而降低发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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