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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0-10 13:50:47.000 发文单位: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因此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不论其出租用途,均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十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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