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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5年度电子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03 13:40:5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凡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 登录“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查询-全年税收申报入库情况表打印”,查询打印《2005年度电子申报明细情况表》(该表仅反映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情况,不包括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等其他申报方式的申报记录),并核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签章,随同2005年度的 年度会计报表(外资企业还需报送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于2006年4月30日前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逾期不报送以上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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