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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132号

颁布时间:2005-09-07 14:28:1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税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 115号)

  二ΟΟ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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