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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183号

颁布时间:2005-09-14 13:30:31.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九月十四日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1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通知》规定的减免地方各税,各市要按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审核、审批。

    二、《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对《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应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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