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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7号

颁布时间:2001-01-04 13:35:5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尽快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计会部门负责有关的核算反映工作。上述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按《办法》的规定,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

  二、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于2001年3月底止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按《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的欠税,3年以上的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3年以下的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从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开始,对以前年度及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新的分类要求反映并一律不得再进行调整。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0]1009号,待发)和《关于2001税收会计统计票证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0]107号)要求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呆账税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地税[1998]231号)从本文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局征管处(征管处会计统处及有关税政处)进行确认。“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及“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由各市按《办法》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管理

  四、负责确认的地市级税务机关对核准的呆账税金,要及时向申请的税务机关下达书面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由各市自定格式,并负责印制和管理工作。

  五、为切实做好欠缴税金管理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地区欠缴税金核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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