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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监狱劳教单位干警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函[2002]20号

颁布时间:2002-01-10 15:28:3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监狱劳教单位干警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财农[2001]4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局明确:对于省级监狱劳教单位干警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仍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OO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省级监狱劳教单位干警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财农[2001]490号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省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文[1999]11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文[1999]1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 1日起,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含省司法警察医院、省司法警察学校、省少管所、省少教所、省戒毒研究所,下同)将实行干警工资由财政拨付到银行,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做法。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统一发放的起始时间和范围

  (一)工资统一发放的起始时间: 2002年1月1日。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编制内由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干警,按照省人事厅核定的实际人员的工资总额由省财政通过银行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工勤人员、待聘及其他工作人员统发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内容、工资变动的审批以及实施办法等参照省财政厅粤财文[1999]114号文的精神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养老保险费的缴交和代扣、代缴按省财政厅粤财文[1999]182号文的规定办理。

  附件: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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