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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50号

颁布时间:2005-10-25 17:21:15.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5]234号

    转发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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