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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122号

颁布时间:2005-08-30 14:12:13.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八月三十日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1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辽政发[2005]15号文件规定减免的地方各税,各市要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认真审核,及时审批。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二、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直接进行减免税申报。

    三、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扣除。

    四、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进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上述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抵免申请,并按照辽地税所[2000]40号文件规定报送申请资料。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军品生产企业另行规定)后,享受相应抵免政策。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改组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无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企业改制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房地产转让证明、收购企业会计报表等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七、改制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时,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改制情况说明、企业改制批准文件、重新办理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八、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达之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经济实体应持《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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