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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68号

颁布时间:2001-06-25 13:17:4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对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问题,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重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证券、房地产、电信行业,主要检查代扣代缴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履行代扣代缴工作的质量;员工工资外收入和股息、利息收入是否已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主要检查投资者是否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主要检查对支付给个人的广告、演出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土建、安装、装修等承包商(包工头)的纳税情况。

  (五)外派人员,企业经理、董事、监事等高收入人员的纳税情况。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任职、受雇的外籍(包括港、澳、台)个人是否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年度

  专项检查的所属年度为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7月2日开始,9月底结束。7月15日前为税务机关动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8月20日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税政、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的负责人,日常工作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进度上报省局。检查结束后,各市要及时填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见国税发[2001]61号文附件4),连司专项检查总结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和税政二处。

  外籍人员和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由各市涉外检查分局配合稽查局开展。检查总结报省局稽查局和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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