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138号

颁布时间:2002-09-26 09:09:26.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技术开发费抵扣所得额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ΟΟ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  干  意  见

    (2002年8月19日)

    沈委发[2002]18号

    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区、县(市)工业园区创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各区、县(市)工业园区可享受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问题由各区、县(市)财政建立专项基金予以扶持解决。

    二、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对其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择优给予部分资助。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饿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企业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放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2010年底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殖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业可视为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四、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来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其投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地方优惠政策。

    五、建立以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的专业化权益资本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鼓励以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形成的产权进行交易。交易须在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进行;技术产权交易实现后,交易方凭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签证手续,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国有技术产权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前,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交易完成后,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企业投入研究开发的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额。

    企业研究开发已签经济技术合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人员的工资酬金,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准,允许税前扣除。

    为鼓励高新技术器乐饿发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并报有关各方备案。经税务部门批准,对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七、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办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以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科技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究成果信息交流等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为主的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按非盈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培育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的贷款担保机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这类机构可享受非盈利性机构优惠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贷款担保机构可按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风险准备金,用以处理由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担保损失。

    八、加大金融融资扶持力度,搞好资本运作。金融机构要采取贴现、承兑、开具信用证等方式,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为其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九、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的有关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可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十、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或转让所得净收入20%的收益。

    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科技企业可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激励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

    十一、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试点,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将近3年国有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奖励有贡献的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上试点,须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十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开发研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上述科技人员中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外省市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沈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认定,可优先获得科技计划立项、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及种子基金支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沈取得的高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本《意见》适用于在沈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沈工作的科技人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件发至县团级)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