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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164号

颁布时间:2005-08-24 14:19:52.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转发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18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物流企业办理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

    (二)下属分支机构名单;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物流企业办理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下属分支机构在同一市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总部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报省局审批。省局大连分局管辖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三)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四)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五)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四、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省局大连分局管辖企业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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