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地税发[2006]82号
颁布时间:2006-06-13 14:15:29.000 发文单位: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水利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第四款的第二条修订如下:
1、减免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代同级政府审批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减免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代同级政府审批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文件中涉及到的河道费减免审批相关权限在县区级地税机关的,在履行减免审批程序的同时,要将企业相关申请减免资料报市局备案审核,以保证河道费减免审批工作的规范进行。
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水利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