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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百元版税收完税证的通知

辽地税计[2000]393号

颁布时间:2000-12-27 11:14:2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票证印制工作的要求,我省地税系统的税收完税证(手工填开)采用10万元版(最高限额可以填开到999,999.99元),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由于基层征收人员管理意识不强,税收票证丢失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开具“大头小尾”税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省局决定从2001年1月起,启用百元版税收完税证(最高限额可以填开到999.99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新启用的百元版税收完税证适用于基层征收人员外出征税时携带填开。

  2、根据征收实际情况确需填开10万元版税收完税证的,必须在县(区)局征收部门和基层税务所内填开,并要求由科(所)长(或内勤)和征收人员同时签字,方可使用。

  3、各县(区)局计会部门要掌握基层单位百元版税收完税证的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基层税务所10万元版税收完税证的发放数量,加强对各征收单位各项税收完税证的报解审核工作,避免税收票证丢失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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