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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考核结算方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02 09:46:2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为了全面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年度耕地占用税任务完成情况,现将《耕地占用税考核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占用税考核结算办法。

  耕地占用考核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掌握税源基础,考核耕地占用税完成情况,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税依据的核定。计税依据是税源的基础,具体由以下三方面组成:

  一、全年实际批准占用的耕地数,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年度实际批准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

  二、占用非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按照规定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

  三、年度12月份批地而未来得及征收转作下年征收的耕地和计税土地。

  年度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本年实际批准占用耕地数+本年占用非耕地应税土地+结转上年12月份批地一本年12月份批地。

  第三条  适用税率的核定。适用税率根据结算、考核的需要分列核定。

  一、国家、集体、三资企业和其他项目占地,按省核定给各市的平均税率计算征收或减免。

  二、农民建房占地按财政部政策规定的税率执行。

  各地年度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若低于上述的税率,省按高限进考核、结算。

  第四条  减免的核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是指财政部及省规定的政策性减免,超出其政策性减免范围的不在核定的减免范围之列。

  第五条  计算方法

    一、减免因素的确定

  1、农民建房按政策规定减半征收的减收税额=(农民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平均税率)÷2;

  2、公路建设减收税税=公路建设占地面积×(平均税率-公路建设实际执行的税率);

  3、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额。

  二、税额的计算

  1、计征税额=年度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平均税额

  ;2、应征税额=计征税额-(农民建房减收税额+公路建设减收税额+政策性减免);

  3、实征税额地额=应征税额;

  4、入库税额=实征税额×(1-0、05);

  5、尾欠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

  第六条  报送结算资料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年度实际批准占用的耕地数。国家、集体、农民建房分别填写,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和征管机关的公章。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全年批准占用的非耕地应科土地。国家、集体、农民建设建房分别填报,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机关的公章。

  三、按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3亩(含3亩)以上的土地批件,减免审批手续(复印件)。

  四、公路建设3亩(含3亩)以上的土地批件。

  上报的结算资料加与上述规定不符合或数字上下不一致的,需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证明,由省核定的数据为准进行考核、结算。

  第七条  结算资料需在年度决算前10日报送省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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