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丹东市农业税收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8-14 16:28:1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农业税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繁自养虾苗应视为获得实物收入,征收生产环节特产税,免征收购环节特产税。

  二、苇田改水田应视为开垦生荒地,给予免税三年照顾。

  此复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