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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马地税[2005]167号

颁布时间:2005-12-30 17:01:07.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自《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马地税[2004]号)执行以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实行查帐征收预征企业所得税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取得预售款按规定利润率征收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是每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预售款,按规定利润率(15%)计算的预计营业利润,构成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与当期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合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并非对预计营业利润单独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预计营业利润,只作纳税调整,不作账务处理。

  二、关于老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非主营收入征收方式确认问题

  (一)对只有老项目开发的纳税人,当期取得的非主营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赁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一律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计算并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

  (二)对既有老项目开发又有新项目开发的纳税人,老项目取得的非主营收入,随新项目实行查帐征收。

  该项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取得的预售款;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应不作销售收入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

  四、加强税源监控,作好精细化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监控制度。要对所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投资金额、借款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建设工期、工程造价、预收账款、已售面积和未售面积、竣工结算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设立管理台账,随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预售收入的备查记录,登记每一个开发项目的预售收入、已售开发产品转收入及纳税调整情况。

  五、当涂县局可参照执行。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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