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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马地税[2005]73号

颁布时间:2005-06-07 09:28:43.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及省、市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将有关具体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均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中央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中:驻肥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征收;驻肥以外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或地税部门代征。我市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马企业和省、市、区属企业的征管范围划分界限,一律按地税部门的现行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其中,省属企业(地方各税、费及所得税均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的除外),全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县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单位应缴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市、县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以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下达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唯一有效的抵减(免)凭据。

  依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03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指标,并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同意,2005年我市市区征收保障金计算标准暂定为12000元。从2006年起,“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指标额如遇调整,将专文下达。

  三、入库级次

  市、县地方税务机关代省残疾人联合会或省地税局直属局代征的保障金,以及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中央部属企业所缴保障金,应按照4:6的比例分票开具、就地缴库(40%划入省级金库,60%划入市级或县级金库)。

  其他单位所缴保障金全额缴入市(县)级金库。

  四、征缴期限

  每年7月-9月为保障金集中征收期。其中7月1日-8月10日为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和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时间, 8月11日-9月30日为催报催缴及限期缴纳时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通知书》,所填写限缴日期不得超过9月30日。

  9月30日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将从8月1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征缴流程

  我市保障金按以下程序征收: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及联系方式、就业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残疾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与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报市(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确认。未按期报送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缴纳保障金。

  (二)每年5月31日前,各级残联根据单位核残资料进行审查,并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通知书》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送交用人单位。同时市(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将已核残单位的名称、已安排就业残疾人数及残疾证号、残疾职工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以电子表格形式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

  (三)每年6月份,地方税务机关对照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传递的审核资料,向所有未审核或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四)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月1日—8月10日为自行申报和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时间。

  在征收期内,各缴费单位应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通知书》,或地税部门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2003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各级残联负责清缴。

  六、征缴方法及微机处理方式

  保障金的征缴,比照税收的核定征收或直接申报开票征收方式。

  (一)保障金的核定:

  由于征管软件明年需进行大幅调整,保障金的录入窗口暂定在“税务登记模块”—“核定管理”—“企业单税种核定”窗口。待明年征管软件升级后一并从“税务登记模块”—“核定管理”—“导入/录入社保基金数据”窗口进行数据录入。

  (二)保障金的开票:

  在“申报开票”—“征收开票”—“待征开票”窗口进行开票,注意数据来源应选择双定开票。

  (三)如果保障金不是通过核定-开票的程序,也可以直接在日常申报、直接开票等窗口直接申报、开票。

  (四)保障金数据录入:

  各地在录入保障金时,“未达比例人数 ”(即: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人数),录入到征管软件的“税率”一栏,“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录入到征管软件“计税金额(计税总值、计税数额)”一栏。

  (五)开具4:6分成票据,在录入的时必须分成两条录入,开具两张票。(注意预算级次应分开)

  七、保障金的列支

  根据省政府令第165号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保障金的减免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保障金。

  九、使用票据

  征收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专用缴款书直接作为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通过转帐方式缴款。

  十、处罚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征缴工作考核

  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按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颁发。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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