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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普通税务发票销售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票[2000]77号

颁布时间:2000-03-27 09:22:0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各发票定点印刷厂:

  省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普通税务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辽地税票[1999]310号)下发后,各市在发票的仓储、搬运、换版损失、发票购领簿等费用的提取上不尽一致,为了规范全省地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普通税务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32号)规定的价格为普通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各市局可按此价格除以1.2与印刷厂结算发票印制成本费用(计算公式:市局与印刷厂结算发票价格=省物价局文件中规定的价格?。2),差价部分作为各市局发票的仓储、搬运、换版损失、发票购领簿等费用的补充。

  二、各市局应严格执行关于发票价格的有关通知精神,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票价格。加强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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