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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特产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7-17 10:34:37.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根据各地在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集中反映的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定额确定问题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但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的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很难掌握,征收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实行定额征收。定额的主要原则是:

  1、构成计税收入的产量、价格等应以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或应用科学的方法予以核定。

  2、农业特产税定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使其与当年的实际生产和经营及收入情况相符。不得脱离实际制定高标准定额并一定几年不变;不得不切实际按比例年年递增农业特产税税收任务。

  3、基层征收机关每年应根据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登记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并相应调整税收任务,真正做到据实征收。

  二、农业特产税减免问题

  1、符合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必须依照规定程序依次报批并予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减免政策,不得不免或少减应减免税款。

  2、因经营不善、不懂生产技术、遭受自然灾害等主观、客观原因造成农业特产税课税对象灭失的,征收机关除对纳税人当年给予免税照顾外,并相应调整税源台帐,核减以后年度的征收任务。

  三、农业特产税征管中依法行政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偷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应依法惩处 .征收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坚决杜绝粗暴、野蛮、违法的清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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