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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87号

颁布时间:2006-07-13 14:56:3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为便于管理,对有经营收入的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办理税务登记,只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登录”处理。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机关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在征管信息系统“扣缴税款登记”界面录入,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下同):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失业人员应同时提供《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归国留学生应提供相关证件;三峡库区移民应提供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移民身份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或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实现数据集中、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确定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对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如有多处经营地就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顺序码,例如某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6606183519,则其纳税人识别号为51021219660618351901,以此类推在身份证后面分别加“02”、“03”……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编制方法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区域码加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回乡证等)号码加2位顺序码组成。

  五、临时税务登记管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为加强部门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类纳税人的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证件到期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除《办法》第九条规定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申请办理停业、歇业;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示的其它税务事项。

  七、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公告。《办法》第三十九条所称“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统一明确为重庆市市级报刊。税务机关公告失效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在报刊、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告。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在征管信息系统“登记与认定-基础属性”的“附记”指标项作备注。“补发”戳记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制发。

  八、停复业登记管理

  依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停业只限于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业不能实行停业登记。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封存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纳税人复业(或提前复业)时,应携带原填写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九、变更登记管理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办理当年征管资料的移交,由区县局统一修改主管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税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说明缓欠税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十、非正常户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进行审批流转处理,审批通过的纳税人状态设置为“非正常”。非正常户认定期满3个月,经《非正常户公告》15日后,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自动将其纳税管理状态转为“非正常户注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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