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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印制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61号

颁布时间:2002-03-13 15:01:2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你公司《关于申请印制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的函》(辽人保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开展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时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费专用发票》。并就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费专用发票》只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开展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时使用。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费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采取每半年申报印制计划,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每年年中前、年底前20天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费专用发票》用量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专人负责,配备专库存放,建立保管台账,定期向当地地税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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