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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马地税[2005]80号

颁布时间:2005-06-17 17:17:14.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经过多次讨论,反复征求基层和机关科室意见,制定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基层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对本工作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管员)工作制度,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基金(费)收入,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费)源(以下统称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管员岗位隶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股,管理股和税管员在业务上受分局业务科领导。

  税管员工作应当遵循: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与执法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以及税费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税管员工作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落实、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齐全、基础工作扎实”。

  第二章    税管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宣传与辅导管理

  (一)加强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以下简称税务管理相对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掌握税收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可通过上门、会议、电话、书面等辅导形式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讲解税收政策,督促企业建帐建制。对新开业登记户5日内上门辅导;对所管户每年至少上门辅导一次,每次辅导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二)及时通知所辖税务管理相对人参加上级税务机关召开的宣传辅导培训会、税收政策研讨会等,帮助纳税人准确地掌握、领会税收政策。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映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收服务的需求和意见。

  (三)送达税法宣传材料,引导税务管理相对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途径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有关规定。

  第六条  户籍管理

  (一)对所辖的税务管理相对人税务登记事项的基础资料的审核和采集,对新开业登记户进行实地核查并快捷、准确地做好税种鉴定和申报考核权数的认定,并提出核准申报、缴款以及征收方式意见。

  (二)审核变更登记,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收集变更资料,提出调整意见。

  (三)对停(歇)业户,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及时实地调查,进行税款结算,封存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对复业户,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回或启用封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薄》,纳入正常营业户管理,适时做好税种鉴定和申报考核权数的调整。

  (四)对注销户,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及时实地核查,进行税款清算,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缴销发票,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按要求参加破产清算。

  (五)清查所辖范围内漏征漏管户,监控停业、开业及登记情况,对已认定的失踪户连续三个月仍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及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并提交认定意见,随时追踪非正常户的情况,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因检查发现或主动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及时予以重新登记和恢复管理。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一年以上仍无下落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审验委托代征人的主体资格,并做好后续管理。

  (七)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核定委托代售印花税票资格,并做好后续管理。

  (八)及时通知辖区内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手续。

  (九)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1、对本市外出经营纳税人的跟踪管理。为本市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加强后续管理。

  2、督促跨市、县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达到180天后在本市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向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领取或开具发票的帮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结清应当在经营地缴纳的地方税(费)。

  第七条  申报纳税管理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按期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逾期未申报或未缴纳的,依法进行催报或催缴,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制作相关文书送达并存档。

  (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局,对已审批的,进行跟踪管理,期满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

  (三)对纳税人提出减税、免税、退税、税前扣除项目等事项在《马鞍山市地税局限时服务承诺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

  (四)对纳税人提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建筑安装企业分(转)包工程已税证明》和《收付汇完税证明》等抵税文书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局开具。

  (五)按规定要求核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按照规定自行扣除的减免税项目,并建立分户台帐,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实施欠税管理

  (一)按月及时核对纳税人分户欠税数据,确保征管软件反映的欠税数据与纳税人帐面欠税数据相符。制定分月清理欠税计划,实施欠税清理;按照《欠税管理办法》规定提出需要公告的欠税户名单;建立欠税分户档案。

  (二)对合并、分立或改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实施提前介入、事前检查,清算税款并及时入库;对合并、分立后仍未结清税款的依法提出追缴意见,并按欠税管理程序追缴。

  (三)对破产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及时核实上报。

  (四)对有欠税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出境的,按规定办理清缴手续或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应及时上报。

  (五)及时调查、掌握、核实欠税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情况,对符合且需要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依法定程序实施。

  (六)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应提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建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七)对责令限期缴纳且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建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第九条  纳税评估管理

  税管员利用纳税评估模型,按照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根据评估结果对税务管理相对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评析:利用评估模型和行业信息对税务管理相对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分析,对真实性和逻辑性进行综合性评判。

  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电话询问、当面约谈、实地检查等方式做进一步的核实。

  认定:经核实后,对税务管理相对人的相关问题做定性的认定。

  处理:对经认定后的相关问题,税管员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经审批后并负责实施。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条  税收核定管理

  (一)定期定额的核定。对所辖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符合《征管法》有关规定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业户申报,结合业户经营状况典型调查情况,提出应纳税额核定建议,经过民主评议、分局审批,制作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纳税人税负核定情况。结合典型调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对纳税人税款核定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二)所得税的核定。依据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对纳税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提出核定意见。

  (三)关联方交易的调整。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关联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提出税收调整建议并报分局审批或备案。

  (四)对营业额未达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通过逐户调查和实地核查,动态监控。对符合征税条件的,提出税额调整建议、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恢复征税,报分局批准后,按正常户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发票管理

  (一)按行政许可的要求审核首次申请领用发票和自印发票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对自印发票的发放方式和数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申请领用或自印发票资格的说明原因,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二)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初审认定并报管理科审核。

  (三)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进行监督检查,对纳税人发票被盗、遗失、损毁等情况进行核实。

  (四)通知辖区内纳税人开展发票换版,并做好发票清理、缴销工作。

  (五)通过征管软件和《发票使用月报表》核实纳税人发票领用和缴销数量及开具金额,与纳税人核定用量、申报应税收入相比对,开展普通发票审核工作,核实异常情况,提出发票管理建议和处理意见。

  (六)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提出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建议并在获得批准后依法实施。

  (七)按税源程序管理部门要求,推行税控装置,督促和检查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情况,按月审核用户申报的发票汇总表、部门清机报表或项目销售清机报表以及红、废发票等资料,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不据实申报纳税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

  (八)对发票违章举报进行核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辖区(或行业)内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税源监控与分析

  (一)加强税源、税负的分析和预测。通过资料采集或实地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地,定期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财务指标,动态监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成本、价格、利润等指标变化,分析税源管理数据,掌握变化原因,按要求撰写税源和税负预测、分析报告。

  (二)按照相关指标分别建立税源管理台帐

  1、监控重点税源,建立重点税源户台帐。

  (1)监控对象。分局确定的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监控指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经营基本情况和与税源管理相关的指标、数据,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附加、期间费用、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金额、发票领购、开具、结存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税收政策调整对税基变化的影响等情况。

  (3)采集方式。监控指标信息由税管员负责采集。

  2、建立分户税源管理辅助台帐。根据税源管理基础资料和掌握的情况,建立税源管理必须的辅助台帐。

  第十三条  涉税违章管理

  (一)税管员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所管户的一般性税收违章行为,如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规定等不涉及偷逃抗骗税的行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批后执行。

  (二)负责对需要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时提出建议并制作相关文书,依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管理

  根据分局安排,依法对所辖纳税人进行检查。到户检查要有计划性和针对性,避免重复检查,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按法律程序制作检查文书,检查结果经批准后负责实施;进行检查和比较重要的调查至少要有两人,并就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提出建议或报告,日常检查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并将信息录入征管软件,实行共享。

  第十五条  征管资料管理

  按照《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和“一户式”储存管理要求和“真实、完整、及时、精化、科学、系统”的原则,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和集中,建立税源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其它管理

  (一)开展落实税收政策情况的调查和回访。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的条件的变化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以及纳税人的意见等,分析原因,形成调查报告。

  (二)按ABCD信誉分类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出评定意见,并按批准后的决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税管员在履行税源管理工作职责中,一般不承办征收税款、审批减免税和处罚等事务。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由税管直接征收税款,对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税管员也可以依法按简易程序处罚。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税管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工作制度和操作操作规范,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服务热情,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坚持依法治税,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夯实税收管理基础。

  第十八条  优化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涉税情况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维护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加强学习。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委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坚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洁身自好,奉公守法。

  第四章    税管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收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管员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完善的税管员能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税管员工作巡查制度,对税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税收执法情况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违反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执法的,要严格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收管理事务时,要提出报告,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所获税收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

  第二十四条  税管员轮岗按《马鞍山市地税系统干部轮岗交流暂行规定的通知》(马地税[2005]67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地税局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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