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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18 14:59:46.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丹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探索出符合“科学规范、简明方便、低成本、高效率”原则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最佳模式,根据2月25日省长办公会议关于选择两个市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由地税部门征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试点的精神,经丹东、葫芦岛两市申请,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地税局共同商定,同意丹东、葫芦岛两市从2002年4月1日起进行“统账分征”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从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由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

  (二)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做实;

  (三)个人账户基金通过国库及时上解到省;

  (四)个人账户及时记清、公布并接受个人查询,个人账户基金及时支付;

  (五)按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个人账户基金征缴计划。

  二、试点要求

  (一)规范运作。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好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代征和个人账户管理的各项工作。

  1统一报表格式。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缴和管理工作中统一使用的相关报表必须经过省有关部门审定。

  2统一业务流程。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代征、个人账户基金上解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环节的业务工作必须按全省统一的业务流程操作。每月征缴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试点市地税部门统计工作时间要求,将征缴数据报送同级地税部门。

  3统一应用软件。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个人账户管理过程中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应用管理软件。

  (二)规范管理。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征缴管理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管理制度;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审计稽核制度;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统计报表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

  (二)省社保局对试点市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帮助试点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试点启动后要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定期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试点工作从4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6月15日前各市向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试点工作情况报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试点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由分管市长直接负责抓这项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试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

  (二)明确职责。试点市各级政府要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同时做好试点工作中的业务衔接,并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

  (三)及时交接。试点市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交接工作。地税部门应继续做好除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征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个人账户基金的上解工作,准确及时记录个人账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指导工作。

  (四)强化培训。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内部业务经办人员、参保企业的劳资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强化培训,使所有相关人员都能熟悉政策、规范操作,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试点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省规定的标准配备计算机硬件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机应用管理制度,及时备份数据,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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