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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抵税财物拍卖 变卖试行办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7-07 17:11:12.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地税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和纳税担保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现将省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各单位自7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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