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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统管行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06 13:49:1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适应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票据集中印制改革的需要,重新理顺发票印制结算关系,加强发票印制的计划与结算管理,促进我省行业发票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省局发票统管行业在发票使用及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局发票统管行业暂为中直、省直及其所属单位以及驻大连中、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省交通厅运管局和航运局、省外经贸厅储运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泰康保险沈阳分公司、太平洋保险沈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省邮政局、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网通辽宁分公司、东北民航管理局、铁通辽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纳入省局集中印制管理的发票范围为省局负责印制管理的统管行业的微机发票和手开式发票。

  二、行业主管部门发票,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按期向省局报送《发票印制申请》,并附原始票样和所属用票单位的印制量明细表。编报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年4种,具体期限由省局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业务工作实际予以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按月报计划的,应于前1月20日前将计划送交省局;按季报计划的,应于每季度前1月10日前将计划送交省局;按半年报计划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计划送交省局;按年报计划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计划送交省局。如需追加或调整计划,应视印量情况提前报省局。

  《发票印制申请》初审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全额支付发票印制费用后,由省局向承印企业下达《票据印制通知书》。

  三、省局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发票数量,统一计算发票印制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结算。

  四、省局对实行行业统一领用发放的发票成品,直接送交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发票成品将送交各市局。

  五、对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用发放发票管理方式的,须经省局同意,按省局发票管理规定,配备专人管理,设立符合“五防”要求的专库,并建立发票领用发放登记台账,按《省地税统管行业发票发放情况表》要求,将发票的下发单位、起止号码等基础资料及时报送省局,由省局转给各市局,以便基层征收机关对发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为便于管理,由省局集中印制管理的发票统一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字轨号码采用9位数码。行业发票如有特殊规定或需求的,经省局同意后,方可印制。

  七、纳入省局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用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票据印制计划的送审和印制结算工作。不得私自与承印企业联系印制票据,也不得私自与其他任何单位进行结算。

  八、印制计划下达与财务结算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由省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对本规定中未列入,但应属于省局统管行业的发票,均按上述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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