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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省电力企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22 16:05:2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电力公司所属单位:

  辽宁省电力企业改组、改制后,为加强对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道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核算范围内的单位(不含4户修造企业),其河道费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河道费要按照上级下达的交纳额度在其各自所在地缴纳;交纳河道费的额度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计算分配,报省地税局批准后下达。

  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0.5‰计征”的规定,省电力有限公司在计算统一核算范围内(不含4户修造企业)单位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纳河道费的额度时,凡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可按销售收入的0.5‰计征。上述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其全年的河道费。

  二、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核算范围内的4户修造企业及所属的非统一核算的其他电力企业按规定在其所在地缴纳河道费。

  三、2001年度的河道费缴纳工作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单位名单(略)

  2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001年统一核算单位(不含修造企业)应缴纳河道费额度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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