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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9]129号

颁布时间:1999-05-20 10:45:55.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审批程序仍然按《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68号)文件规定办 理,省局不再下达确认书。

  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跨市的市属集团公司需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其它由市局审批。审批的时间及所需资料一律按国家 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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