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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涉税项目票据的通知

辽地税票[1998]54号

颁布时间:1998-03-30 14:21:3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辽财税字(97)45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涉税项目票据的管理,省局决定从1998年3月下旬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涉税项目票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凡在辽宁省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各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涉税项目票据均属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7]5号)。

  2、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97]452号)。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从1998年3月2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具体要求如下:

  1、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部署,认真清理,不留死角。

  2、各市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是否使用地税发票的界限。对于清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3、凡地税、财政两单位联合清理的市,地税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妥善处理好清理整顿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对于清理整顿中可以确定使用地税发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税项目以及不能确定是否使用地税监制发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税项目,请各市按行业统列成表,务于5月5日前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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