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马国税发[2005]130号

颁布时间:2005-12-14 15:00:49.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并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涉税鉴证业务。

  凡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一律不认可其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由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经济鉴证证明时,应当附报《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审批表》复印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