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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2-12-16 11:19:5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印制〈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报告》(天保沈[200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函[2001]2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2年12月1日起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保险业专用发票》仅限于你公司开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适用于你公司开展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等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

  三、《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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