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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5]78号

颁布时间:2005-06-16 17:18:50.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欠税公告行为,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全市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科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计财科负责欠税的会计核算管理;法规科负责审查欠税公告的程序和欠税信息的合法性;办公室负责办理在新闻媒体发布欠税公告的工作;稽查局落实各征管分局清收欠税要求,实施有关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严格执行按期公告制度。各征管分局欠税按规定需报市局公告的,须及时将欠税公告的详细内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各级公告机关必须按期做出欠税公告。

  三、欠税公告后,各征管分局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强制执行等征管措施。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欠税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促使其自觉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分局(局)、当涂县局为欠税公告的公告机关。

  第三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税务公报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欠税人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次;

  (三)在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四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舍10万元)的由区分局、县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在税务公告、马鞍山地税局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五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的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  需要由市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市区分局(局)、县局应于公告前20日内上报市局。

  第七条  欠税公告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建立《欠税统计台帐》;

  (二)对纳税人建立欠税分户台帐,进行逐笔核实登记;

  (三)每月将欠税统计报表报送征管科、计财科;

  (四)发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日期内缴纳欠税、滞纳金,到期不缴纳税款或不提供纳税担保,对欠税情况将予以公告;

  (五)经核实的欠税数额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公告,对由上级部门公告的应按时逐级上报;

  (六)对欠税公告的内容在各基层局公告的同时,资料报征管科、计财科备案。

  第八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欠税人在公告后足额补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应于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五日内在办税服务厅、马鞍山市地税局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取消欠税公告信息。

  第十条  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计划财务科、法规科、办公室和稽查局协助配合。各市区分局、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纳税人欠税公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明确内部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落实责任制,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如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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