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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矿务局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06-02 11:37:3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沈阳矿务局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沈地税所[2000]48号)收悉。

  为了保证重点煤炭企业的顺利交接和暂维持煤炭企业纳税现状,我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仍按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今后将根据煤炭企业改组改制等具体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规定,即”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原则,对各矿务局及其所属企业逐一重新进行纳税人认定,促使企业加大改革力度,精干主线,分离辅线,走向市场,而不是进一步的汇总纳税。因此,仍暂维持管理体制改革前沈阳市国税局特税分局对沈阳矿务局的非正式批复,重新明确如下:

  一、沈阳矿务局在沈阳境内的下属企业,以沈阳矿务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沈阳矿务局分布在鞍山、辽阳、铁岭的下属企业,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对下放的重点煤炭企业按上述原则掌握。认真清查企业户数及以前年度(1998年8月1日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数额,对应交未交的税款,应加大力度清理欠税。对入库级次出现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入库级次,确保税款足额缴入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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