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8-02-05 14:36:19.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下政办发[1997]38号《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及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娱乐业中“游艺”项目的征费范围除营业税有关规定已明确的外,还包括设有滑道等娱乐设施的露天或室内游泳、嬉水场所、溜水场 、溜(滑)冰场、旅游风景区内向游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等。
二、对娱东业营业税适用15%和10%税率的娱乐项目、场所按营业额3%的费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主营饮食业但在餐饮包房内设有KTV等娱乐项目(无论娱乐项目是否单独计费、分别核算)的服务场所(营业税税率为8%),应按下列方法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主管饮食业但在餐饮包房内设有ktv的娱乐项目营业额为a,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为x
x=a(1-a×5%/a×8%)
=a(1-0.625)
=0.375a
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x×3%
=0.375a×3%
=1.125a%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使应征的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