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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王冕等人取得的矿山开采经营权转包(让)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1-04-16 10:50:09.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王冕等人取得的矿山开采经营权转包(让)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葫地税发[200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第一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文件第一条:“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式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由于王冕等人承包杨家仗子矿务局联合一矿(以下简称一矿),一直使用一矿营业执照,未变更工商登记,应以一矿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王冕等取得的转包收入应按照“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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