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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1-07-17 10:32:5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涉外税收征管质量,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外[1998]172,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近年来我省审核评税工作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审核评税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审核评税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审核评税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高度来认识;要充分认识审核评税工作是确保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和提高征收准确性的重要保障。

  二、落实人员,建立目标责任制。在现有涉外机构内部要有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从事审核评税工作。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核评税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做到职责明晰、分工科学、考核规范。

  三、确保完成审核评税的户数要求。按照2001年全省工作要求,各市每月涉外审核评税的户数,要达到当月正常申报户数的40%;应审核评税的户次,要达到当年正常申报户次的40%.从2002年起要逐年加大审核评税的评税面,经过三年努力要达到100%.即2002年达到60%,2003年达到80%,2004年达到100%.四、坚持按期审核评税。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的申报期次月内完成。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申报后的10日内完成;临时纳税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纳税申报后的5日内完成。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后5日内完成。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延期。

  五、保证审核评税内容齐全,资料完整。审核评税的内容除了要涵盖原《通知》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审核“是否应申报的纳税人都按时申报”和“是否所有申报的税款都按时缴纳入库”两项内容。(详见附件2);审核评税所需各类资料要完整,便于利用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所需资料除原《通知》所列外,还应包括: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扣缴义务人所得税明细表及相关资料;税务部门掌握的相关行业的数据资料;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审核评税各步骤要求1、资料交接阶段: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发票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由受理纳税申报部门移送到审核评税部门,并填制《纳税资料交接单》一式两份(可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设计),由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字,各留一份备查。

  2、审核评税实施阶段:审核评税部门收到评税资料后,要严格按照“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分步骤要求如下:

  (1)评析。根据附件2所列的十二项评税项目,及其对应的各税种逐项利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评析,并填列出现问题的件、次,及评析出的涉税金额,在“评析出的问题疑点”一栏中,详细描述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对未发现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评税人员直接填写《未评审出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单》(附件1)。

  (2)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证明材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记录。

  (3)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分税种和评税项目逐一进行认定,能够直接认定的,应在《审核评税结论表》(附件2)中的“认定结果”一栏中,填列认定结果,并由分管局长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4)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暂时不能直接认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审核评税部门要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附件3),经主管局长签字后,移交给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核评税部门,审核评税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填到《审核评税结论表》中的“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一栏中。

  原《通知》所列的表格废止执行。七、审核评税工作应同涉外税收其它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 1、要与《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相结合。《规程》中的案头准备工作,如纳税人基本资料的收集,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评价,分析性数据的取得,分析性复核、遵循性测试等工作应和审核评税工作结合,同步进行;2、要与涉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相结合。通过审核评税的开展,提高申报率、入库率和处罚率等考核指标,推动涉外税收征管质量上一个新台阶;3、要与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相结合。注意在审核评税过程中应用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审计,摆脱粗放的人工审核,提高审核评税工作的效率。

  八、及时填制汇总报表,按时上报总结材料每月审核评税结束后,各市应填列《审核评税汇总表(一)》(附件4)和《审核评税汇总表(二)》(附件5),并单独编号,连同《未评审出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单》(附件1)和《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附件3)一并归档留存。《审核评税结论表》(附件2)应按期装入企业的户籍征管档案中;各市要于每年6月28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审核评税的总结材料,12月28日前报送全年总结材料。

  附件:1.未评审出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单(略)

  2.审核评税结论表(略)

  3.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略)

  4.审核评税汇总表(一)(略)

  5.审核评税汇总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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