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锦州代办处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9]216号

颁布时间:1999-08-16 10:07:1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锦州代办处纳税地点的请示》(锦地税发〔1999〕26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中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锦州 代办处实现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附加应在锦州市缴纳。中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在其它 地区设立的代办处应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附加也在当地缴纳。

  特此批复。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