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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8号

颁布时间:2000-03-10 09:23:17.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全省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度起,全省地方税务的检查工作由各级稽查局归口管理,实行地方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的任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均须提出检查计划和拟查方案,由稽查局汇总并制定地方税务综合检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涉外企业的地方税务检查,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会同稽查局制订检查计划和拟查方案,经批准后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注意搞好各项检查工作的衔接、协调,尽量进行综合性检查,不得进行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在一个年度内,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纳入计划管理的地方税务检查,主要是指:1、地税机关各征收局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的日常检查;2、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特殊情况确定的各类如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地区、分税种,以及分重点户的税务专项检查;3、地税机关各级稽查局为了检验稽查质量而确定的案件复查。

  地税机关各征收局对纳税人就纳税申报等当期纳税事项的核实(限一天内完成)、各级稽查局对举报案件的检查和总局、省局特定的专案检查,不纳入计划管理,也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三、地方税务检查计划逐级下达。县、区(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省局的检查计划在每年的1月中旬下达;市局的检查计划在每年的2月中旬下达,同时上报省局备案;县、区(分)局的检查计划要在2月底前完成,报市局审批后实施。

  省局、市局在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时,要与有关的税政部门协商,要统筹兼顾。必须明确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和征收局各自的检查范围,要具体明确到行业或纳税户;征收局确定检查计划时,必须确定到户,凡属省局、市局确定检查的行业或纳税户,征收局不得安排检查。

  四、凡未经批准的地方税务检查计划,不得组织实施。省、市地税局及其稽查局发现下级地税机关违规进行的地方税务检查,应即刻予以制止。

  五、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的税务检查,要规范检查程序,依法进行,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人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但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可报经各级地税局局长批准,延长检查的时限。

  六、从2000年度起,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单位的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可免予进行税务检查(举报案件及总局、省局特定的专案检查等特殊情况除外)。具体事项按省局制定的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规定执行。

  七、税务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后,各级地税局及其所属稽查局要抓好相关的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一是要科学制定税务检查计划,要着眼于改善地方税收征管质量、遏制地方税收流失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二是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税务检查计划管理的监控体系,既要明确职责、搞好日常管理,又要杜绝和及时制止多头重复检查,并实施执法过错追究;三是要进一步提高查处工作质量,做到税种查全、问题查清、环节查到、依法处理、履行听证、严格处罚、执行到位。

  八、各级地税局及其稽查局要对批准实施的税务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年度终了,要将本地区全年工作情况的单项书面材料上报上级地税局及其稽查局。

  九、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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