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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4-30 11:00:36.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

  为调动各级招商引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对发展经济的制约,鼓励发展跨行政区划的“飞地经济”,加快区县和乡镇经济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如下:

  一、税收分成比例。从2006年起,对“飞地经济”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项目引进区县和项目落户区县原则上按三七分成,也可以按双方协商比例分成。对“飞地经济”项目和税收分成比例,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二、分成地方财政收入界定。实行分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项税收,四项税收之外的其它税收,归项目落户区县。企业落户后,新扩建和技术改造新增的税收,归项目落户区县,如新扩建和技改新增税收难以明确划分,可以按扩建和技改前原收入基数在引进区县和落户区县之间进行分配。

  三、税收缴库及结算办法。按照属地税收征收体制,“飞地经济”税收在项目落户区县缴纳。税收分配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具体办法是: 项目引进区县和项目落户区县凭有关书面协议和企业每年的税收缴款书,经市财政确认后据实结算;同一区县的项目引进乡镇和项目落户乡镇,由区县财政办理结算。

  四、市级招引企业税收分配。市级招引一般企业落户于两县的,其税收收入直接缴入项目落户县的县级国库,年终按上述税收分配办法确定的数额在市县之间办理结算。市级招引大项目落户区县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分配办法。

  五、适用企业界定及优惠政策落实。上述税收分配办法只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优惠政策,项目引进区县和项目落户区县要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予以兑现。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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