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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333号

颁布时间:1996-09-19 09:08:46.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加强对发票和发票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利用印章进行诈骗活动等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税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定如下: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厘米,短轴为2.8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环刻用票户的全称,中间横刻税务登记号,下半圆环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如需刻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上方刻上顺序编号“(1)、(2)……”字样。本发票专用章从1997年1月1日起启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废止。

  根据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为保证印章刻制的质量,加强印章管理和防伪性能,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发票专用章应有防伪标志。需刻制有防伪标志的发票专用章的单位请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的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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