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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68号

颁布时间:2006-09-05 10:35: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咨询服务,是指大连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提供的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各项税收业务咨询服务。

  大连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咨询服务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及时、准确、协作、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纳税咨询服务职责,按照规定答复纳税人咨询,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代为答复,不得刁难纳税人。

  第五条 地税机关内部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和基层局征管(综合)部门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大连地税网站“网上咨询”栏目中纳税咨询问题的受理、分转、汇总、回复和发布;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答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对纳税咨询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备份,定期通报全系统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管理纳税咨询问题库,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五)全系统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局机关其他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纳税咨询问题的受理、流转、解答、回复和分析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局负责本辖区内纳税咨询的受理、流转、解答、回复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 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 纳税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使用、账簿凭证、税款计算、申报缴税、税务检查、维权管理等项涉税事宜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面谈、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络媒介等咨询服务渠道。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并向社会公开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渠道、方式、办公地址、电话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

  (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咨询窗口,受理、解答纳税咨询。

  (二)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咨询自助服务区,配备信息化查询设施,供纳税人自行查询。

  (三)建立疑难问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纳税人的咨询信息。

  (四)实现辽宁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大连地税网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内部信息网和大连地税网站的纳税咨询服务信息系统的关联,保证网上纳税咨询信息和辽宁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大连个性化语音播报资料信息数据的一致。

  第四章 纳税咨询服务程序

  第十四条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应当耐心细致地负责解答、处理或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推诿。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纳税咨询应当即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受理范围内的纳税咨询,应当当场转告纳税人到相关责任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咨询能够即时给予答复的,应当即时、准确地答复。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能即时解答或者需要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协办的纳税咨询,应当视下列情况,按规定时限办理:

  (一)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够给予解答的,应当自相关部门接到纳税咨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需要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解答的,应当自接到咨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负责汇总回复的责任部门应当在接到相关部门的解答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回复。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不能答复的咨询,应在本办法规定的答复期限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回复转办单位(部门)或纳税人。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答复有疑义的,由同级政策法规部门复核。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处每季度对各责任部门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提供的纳税咨询服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对其受理的纳税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直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对其受理但不能答复的纳税咨询,应当提请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的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和值班长对不能答复的咨询应当当场进行登记。

  第二节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纳税服务处每半年组织收集一次市局新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更新维护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语音播报资料。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转到市局相关处室的纳税咨询,由相关责任处室人员解答。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转来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处应当于接收当日进行登记,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转送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解答,相关单位或部门解答后报送纳税服务处,由纳税服务处回复辽宁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纳税人,同时在“网上咨询”栏目发布可公开的纳税咨询问题及解答。

  第三节 大连地税网站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纳税服务处组织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建立纳税咨询问题库,纳税咨询问题库中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大连地税网站的纳税咨询,通过纳税咨询问题库能够解答的,由纳税服务处统一受理并解答,不能通过纳税咨询问题库解答的,纳税服务处负责转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内部信息网,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自行确认并解答。

  第三十条 通过大连地税网站“局长信箱”或子网页“办公邮箱”栏目咨询的,分别由市局办公室和各基层局办公室受理,并转相关的责任部门承办。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列入行政评价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地税机关的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结果作为行政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纳税服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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